DB5304∕T 103-2024 玉溪市政务服务开办企业综合审批服务规范(玉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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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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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CSICS,01.040.03 01.040.03,CCS CCS CCS,A 16 5304,玉溪市地方标准,DB 5304/T 103—2024,玉溪市政务服务 开办企业综合审批服务规范,2024 - 07 - 28发布,2024 - 9 - 27实施,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 5304/T 103—2024,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谨、黎婷、唐亮、莫娅馨、牟娟、施瑛、陈卫红、曹东梅、冯晓周、李涛、李宁、柳万宏、杨建华、李杭远,本文件: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DB 5304/T 103—2024,1,玉溪市政务 服玉溪市政务 服玉溪市政务,服开办企业综合审批服务规范 开办企业综合审批服务规范 开办企业综合审批服务规范 开办企业综合审批服务规范 开办企业综合审批服务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开展企业开办所经历环节的综合审批服务,包含企业登记、印章刻制、银行开户、社保登记、税务登记信息确认(申领纸质发票)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存缴登记的依据、基本要求、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玉溪市及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窗口开展企业开办过程中的注册登记、公章刻制、税务登记信息确认(申领纸质发票)、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本文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企业开办综合审批服务,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企业开办,企业从设立登记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全过程,2.2,云南省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登记、审批服务功能的信息系统,提供企业设立登记以及涉及企业开办的公章刻制、税务登记信息确认、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多环节事项线上综合申报、后台联办审批,2.3,开办企业综合服务专区(专窗),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场所)设置的,包含市场监管、印章刻制机构、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集中性、一站式行政服务窗口。申请人可在此一次性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刻制、税务登记信息确认(申领纸质发票)等全部涉及开办企业的实体业务,2.4,开办企业综合服务专员,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场所)设置的开办企业综合服务专区(专窗),全面落实开办企业“一窗办、一天办、一次办、并联办、办”任务。由市级、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局采取政府购买形式,配备开办企业服务专员,专门负责本级开办企业服务工作。开办企业服务专员要通过导办、帮办等形式引导开办企业申请人应用云南省开办企业“一窗通”平台或线下窗口实施申报,答疑解困、填报信息,DB 5304/T 103—2024,2,并帮助申请人协调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部门行政审批材料的流转申报和“一窗通”平台的规范应用,3 依据,企业 开办 综合审批服务 操作设定依据如下:,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c)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d)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e)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79号);,f)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国市监注〔2020〕129号);,g)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24号);,h)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4号),4 基本要求,申请要求 4.1,申请人可委托经办人办理企业开办申请的相关手续。申请人指依法向行政审批主体提出企业开办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办人指开办企业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等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办理要求 4.2,4.2.1 企业开办申请可采用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两种方式,4.2.2 企业开办优先采用线上办理,通过云南省开办企业“一窗通”平台提交申请,各相关业务信息同步采集,实现一表填报(一次申报) 、数据共享、协同办理。对于申请人直接持纸质材料到专区(专窗)办理业务的,开办企业服务专员应引导和帮助申请人通过云南省开办企业“一窗通”平台申报办理,4.2.3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采取全程线上办理的,开办企业服务专员应引导申请人到专区(专窗)协调开展线下的办理途径,场所要求 4.3,4.3.1 场所设置,4.3.1.1 企业开办实施主体应当符合《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4.3.1.2 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开办企业综合服务专区(专窗),整合市场监管、税务、印章刻制、社保、公积金部门窗口,形成“一站式”集成服务专区。建立服务事项办理规程,明确办理时限、提交材料、办理流程,前述办事指南由各部门自行精准提供并负责解释,DB 5304/T 103—2024,3,4.3.1.3 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配置开办企业服务专员(1—2名),专门服务于开办企业综合服务专区(专窗)政务事项的引导和咨询工作。市场监管、税务、印章刻制、社保、公积金各部门自行负责对开办企业服务专员的相关业务培训,4.3.1.4 开办企业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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